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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手房买卖的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解析

   日期:2025-09-01     来源:www.rjz3.com    作者:家装网    浏览:700    评论:0    
核心提示: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建设部于1999年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提供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文件规定了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提供自有住房所获得的所得应根...

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建设部于1999年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供应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文件规定了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供应自有住房所获得的所得应根据“财产出售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3年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供应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公告》中也规定了该个人所得税。但那时候采取的是自愿申报,而非强制征收。

2006年,税务总局正式发布《关于个人住房出售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06]第108号),需要自2006年8月1日起开始国内居民在进行个人二手房出售时,开始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税率为20%,依据《公告》,此税正式由自愿申报变为强制收缴。

北京二手房交易的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详解

同时,在本《公告》中还进一步细化纳税计算方法,明确表示个人所得税缴纳根据差额征收,即“从其出售收入中减除房子原值、出售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成本。”,依此,个税=(出售收入|房子原值|出售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成本)*20%。

依据108号文件,不同产权种类的房子个税有以下若干种计算方法:

1、产品房

产品房个税=(出售收入|购买该房子时实质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有关税费|出售该套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卖方根据规定实质支付的住房10%装修成本、房款利息等)*20%。

2、经济适用房(含筹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

原购房人实质支付的房价款及有关税费,与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即个税=(出售收入|购买该房子时实质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有关税费,与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出售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卖方根据规定实质支付的住房15%装修成本、房款利息等)*20%

3、已购公房

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质支付的房价款与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有关税费。

即已购公房,个税=[出售收入|(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质支付的房价款与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有关税费)|出售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卖方根据规定实质支付的住房15%装修成本、房款利息等]*20%。

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政策为:

出售家庭名下不满五年,或满五年不住宅的,差额20%征收个人所得税(若无房子原值凭证按网签价1%征税);

出售家庭名下满五年且住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注:文中所涉及税种税率问题,请以买卖时税务机关的税务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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